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1********,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地均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镇**村**组清扫垃圾时,发现独居老人陈某乙家一楼大门未关,询问陈某乙邻居刘某某后得知陈某乙在二楼休息,陈某甲便进入陈某乙家三楼房间内翻找财物,在听见陈某乙下楼做饭后,又下到二楼陈某乙的卧室,在一个未上锁木箱内,盗窃现金1400元。同月19日晚上18时20分许,陈某乙的儿子陈某丙到陈某甲家中询问陈某甲是否盗窃陈某乙的钱后,陈某甲当即承认并退还1300元给陈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证人陈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晓斌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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