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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盗窃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小名陈某丙,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确山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4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确山县留庄镇留庄街彩虹网吧后门,将留庄镇留庄村村民智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钱江牌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户籍证明;

2、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视频;

3、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调解协议;

4、证人闫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智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6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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