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小名陈某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确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4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确山县留庄镇留庄街彩虹网吧后门,将留庄镇留庄村村民智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钱江牌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户籍证明;
2、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视频;
3、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调解协议;
4、证人闫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智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6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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