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吸毒、赌博,于2015年8月1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1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甲与妻子李某某存在家庭矛盾纠纷,2018年5月19日,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与李某某的母亲罗某某在新邵县**广场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黄某甲与李某某相约次日到新邵县人民医院治疗、商谈。5月20日,李某某的现男友陈某乙(2019年病亡)得知情况后,担心李某某被打,遂纠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待查)等人驾驶湘E22C**小车至新邵县人民医院,看到李某某正遭受黄某甲的殴打,陈某乙、陈某甲等人遂上前对黄某甲实施殴打,黄某甲方的刘某某、谢某某上前帮忙,双方混战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陈某乙掏出一把匕首将黄某甲腹部捅伤,经鉴定,黄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2日,陈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行迹监控视频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户籍资料等;2.证人陈某丁、李某某、黄某乙、谢某某、刘某某、雷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及共同作案人陈某乙、陈某戊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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