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县**镇**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栋**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因债务缠身,便萌生了利用房产骗钱的想法。陈某甲隐瞒合肥市包河区**路**幢**室、**室两处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过户的事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房屋出售信息,被害人贡某某知晓后与其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还债等个人花销。
2020年5月29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包河区**栋**室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贡某某人民币十二万元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单、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协议、收条、转账记录等;2.证人陈某乙、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玮嶷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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