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
颜昭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陈某乙
陈某丙
陈某丁
陈某戊
陈某己
陈某某
陈某某
陈某某
陈某某
原告:陈某甲,唐山市针织厂退休工人,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颜昭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陈某丙,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陈某丁,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陈某戊,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陈某己,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陈某某,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陈某某,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陈某某,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案
被告。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主张分家取得了诉争房产并一直居住在此,故此母亲靳献珍遗留的二间房产应归原告陈某甲继承。但原告陈某甲未能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陈某甲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本案诉争房产系被继承人靳献珍在世时所建并其宅基地登记在被继承人靳献珍名下,原、被告对此房产均应有继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判决如下:
座落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付家屯管理区宋学新庄4街2排13号西边房产两间归原告陈某甲所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各继承该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被告陈某己、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各继承该房产的二十四分之一份额。
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各负担六分之一,被告陈某己、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各负担二十四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主张分家取得了诉争房产并一直居住在此,故此母亲靳献珍遗留的二间房产应归原告陈某甲继承。但原告陈某甲未能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陈某甲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本案诉争房产系被继承人靳献珍在世时所建并其宅基地登记在被继承人靳献珍名下,原、被告对此房产均应有继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判决如下:
座落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付家屯管理区宋学新庄4街2排13号西边房产两间归原告陈某甲所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各继承该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被告陈某己、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各继承该房产的二十四分之一份额。
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各负担六分之一,被告陈某己、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各负担二十四分之一。
审判长:徐晓红
审判员:杨爱华
审判员:李洪斌
书记员: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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