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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获取“进文”的免费毒品吸食,答应帮助“进文”贩卖毒品2小包。同日21时许,购毒人员陈某乙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毒品并约定交易地点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迈陈镇农贸综合市场里面的水泥路处。被告人陈某甲与购毒人员陈某乙在约定的地点完成毒品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被告人陈某甲的手机1部、毒品1小包和现金200元,从购毒人员陈某乙身上扣押到毒品1小包和手机1部。扣押的2小包可疑毒品经称重,净重0.1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7.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对扣押的毒品等涉案物品判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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