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4********,汉族,中专文化,**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7月23日18时01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Y1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鉴定,该车制动系统、行驶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沿佛山市顺德区***县道由陈村**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县道*KM+**M(顺德区陈村**大道路口)右转弯往**世界方向通过路口的过程中,遇王某甲(王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换证,事发时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后视镜不合格)沿***县道由陈村**往**方向在非机动车内行驶通过路口,致粤Y1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头右前角与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车尾左侧发生碰撞,王某甲人车倒地后被粤Y1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左前轮碾压,造成车辆损坏及王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取证,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认定:陈某甲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行为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考试评判科目二(6.2.2.1.s)、科目三(6.3.2.1.1.ff)所明文规定的违反机动车驾驶操作规范的行为,陈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及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33339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3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停车场,联系电话139*******;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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