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71967********,汉族,文盲,建房包工头,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前锋村委***村一区28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杨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其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前锋镇黄沙村委**村1号一层房屋基础上加建楼房。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没有取得建筑建设的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整体承包了杨某某的加建楼房工程,并聘请不具备高处作业类特种作业资格的伦某某(陈某甲妻子)、黄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黎某某等人进场施工。2019年11月28日下午16时许,陈某甲、伦某某、黄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杨某某的自建房进行施工时,伦某某在三楼失足掉到一楼地面,在送院抢救途中不治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抢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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