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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农民工,住山东省费县。2016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社区矫正期间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广文、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苏广文、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虽有犯罪前科,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的量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云卫军

书记员:温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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