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户籍地同)。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8年2月6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201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梅山镇江店新城区悬剑山路340号香港花园小区北商业街吕某经营的“至诚通讯”中国移动手机店,用老虎钳破坏手机店玻璃门上U型锁进入店内,盗走手机店柜台内黑色华为畅享10e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1131元、天青色OPPOA8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1151元、三星模型机1部、VIVONEX3S手机黑色盒子1个及现金200余元。
2、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来到梅山镇江店新城区悬剑山路祥和家园小区门面房“郑岭村”卫生室,采取向外推门下沿破坏卷闸门方式进入到卫生室内,盗走杨某办公桌抽屉内零钱和硬币共计300余元。
3、2020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梅山镇江店新城区悬剑山路天易凤凰城小区东北角步行街郑某经营的“中国福利、中国体育”彩票店,采取向外拽门下沿破坏卷闸门方式进入到室内,盗走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零钱300余元。
4、2020年6月28日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陈某来到梅山镇江店新城区红军大道天易凤凰城小区南门东侧“江店社区”卫生室,采取向外拽门下沿破坏卷闸门方式进入到室内,盗走卫生室办公桌抽屉内零钱300余元。
5、2020年7月1日凌晨1、2点钟,被告人陈某来到梅山镇江店新城区红军大道184号香港花园小区南门“陈前湘”诊所,采取向外拽玻璃门把手方式进入到室内,盗走诊所办公桌上黑色小手电筒1把。
6、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来到梅山镇江店新城区悬剑山路205号东方龙城小区南侧胡某经营的“百姓缘”大药房,采取向外拽门下沿破坏卷闸门方式进入到室内,未盗得财物。
7、2020年7月7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陈某来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汇金财富商厦一号楼裙楼三楼“栖巢咖啡店”,从咖啡店木门门缝钻入店内,盗走咖啡店收银台下方柜子里面硬盒装中华牌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430元,硬盒装黄山牌“金皖”烟2盒,经鉴定价值54元。
8、2020年7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汇金财富商厦一号楼裙楼一楼“好声音量贩”KTV,采取破坏门把手方式进入到室内,盗走前台和超市收银台柜子里面硬币320元、硬盒装中华牌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430元,软盒装中华牌香烟4盒,经鉴定价值260元。
9、2020年7月10日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陈某来到梅山镇江店新城区花石巷37号彭某“明辉”便利店,采取破坏门把手方式进入到室内,盗走店内硬盒装黄山牌“金皖”烟4盒,经鉴定价值108元。
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7月1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等物证;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吕某、杨某、郑某、杨某甲、王某、胡某、徐某、李某、彭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破坏手段,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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