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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2015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实施盗窃作案多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30日凌晨,陈某去到**街道**路**号*****回收店内实施盗窃,期间被人发现,陈逃离现场。

2.同年8月13日凌晨,陈某去到上述*****回收店内,盗走3块重约50市斤的铁块(无法核价)。

3.同年8月17日凌晨,陈某去到上述******回收店内,盗走2块重约30市斤的铁块(无法核价)。

4.同年8月21日凌晨,陈某去到上述*****回收店准备实施盗窃,因听到狗吠声害怕被发现,遂逃离现场。

5.同年8月22日凌晨,陈某去到**街道**路**号之一的***手机械店内,盗走2个旧马达、3块重约30市斤的铁块、15市斤的铜电线(均无法核价)。

综上,被告人陈某共盗窃5次。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3. 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婉珊

检察官助理 陈淑荘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路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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