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汉族,初中文化,在***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汉族,初中文化,****鞋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市**县**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汉族,初中文化,在顺德***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厂员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合江县**镇**村**号。曾于2014年7月3日因开设赌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3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缑某某、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1月27日晚上21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又继续在上址开设赌场。当晚22时许,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抓捕,在赌场上当场抓获刘某某、缑某某、裴某某和参赌人员,现场起获一副扑克牌和抽头渔利款。民警并在楼下陈某甲经营的士多店抓获涉陈某乙、卢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28日晚上21时许,在顺德区均安镇均良路29号之一的出租屋内抓获陈某甲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谢某某标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缑某某、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先后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3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缑某某、裴某某、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缑某某、裴某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缑某某、裴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3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缑某某、裴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8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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