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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纯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陈某纯,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榕城区。无前科。2020年0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揭阳市公安局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陈某纯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6月3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于同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于2020年6月9日在值班律师的确认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承办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5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揭阳市环市北路自西往东行驶至“**牛肉”前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林某鹏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纯、林某鹏受伤及二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纯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3mg/100ml。案发后,林某鹏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陈某纯在现场配合民警处置。

经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纯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鹏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纯负责林某鹏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检查费用并一次性补偿林某鹏人民币3800元作为因本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纯无视国家法律,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纯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杨银群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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