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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化名“陈某风”,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在湖南省龙山县石羔街道白泥社区*组*号,在库尔勒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0月28日在湖南省龙山县华塘街道**主题酒店房间被抓获归案,当日被宣布刑事拘留并临时寄押在龙山县看守所,同年11月12日羁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9日、7月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5月19日、8月4日重新报送。经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化名“陈某某”和有网络贷款需求的被害人李某某结识后,向其谎称自己是贷款公司员工,以可帮助李某某联系他人办理大额“背债贷款”为诱饵骗取李某某信任,后以办理“背债贷款”需交纳加急费、服务费、给贷款公司领导送红包、请吃饭等费用为由,骗得李某某多次以微信转账、微信和支付宝扫码转账、银行卡转账方式向陈某的微信支付账户、其提供的他人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收款账户、银行卡账户转款合计55.1946万元,后因“背债贷款”一直未能办理李某某发现被骗。案发后,除其中7800元赃款被扣押追回,其余被陈某使用未追回,其家属代为退赔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联系办理网络贷款需要各项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诈骗钱财合计55.19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华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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