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7241999********,小学文化,铲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松溪县**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获取被害人刘某某手机后,修改刘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盗窃绑定的卡号为62179939000********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获取被害人刘某某手机后,修改刘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盗窃绑定的卡号为6217993900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6500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石狮市秀灵镇被石狮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微信和银行转账明细,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朱立贵
熊劲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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