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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青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南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青,男,1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66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路***号,,经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青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青在名为“ 武汉** ”的微信群看到林**(微信名【早安**】、微信号l*********8)发布出售苏卡达陆龟的信息,便添加林**为好友,经商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青以900元的价格从林**处购买了一只苏卡达陆龟活体。2020年6月13日,林主任通过中通快递邮寄至被不起诉人陈某青住址。收货后,被不起诉人陈某青将苏卡达陆龟用于宠物饲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青向林**购买的陆龟为陆龟科(Testudinindae)苏卡达陆龟(Geochelonesulcata),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级保护物种。案发后, 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扣押了该只苏卡达陆龟并于2020年8月7日移交贵港市南山动物园有限公司饲养。被不起诉人陈某青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扣押清单、实物入库单、微信个人信息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情况概要、刑事判决书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青的供述和辩解、林主任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4、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青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青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本人出于将苏卡达陆龟当宠物的目的而购买,且购买的数量仅为一只,也没有造成动物伤亡的后果,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青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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