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1,女,194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陈某2,男,194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3,女,194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陈某4,男,195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某5,女,195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6,女,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7,女,195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6与被告陈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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