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1,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潇歌,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至翔,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吴某某,男,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高某1,女,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高某2,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高某3,女,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高某4,女,194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高某5,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高某6,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2,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1诉被告吴某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高某6、陈某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
审判员:陆 钰
书记员:吴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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