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1,女,193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1,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许1,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许某2,男,199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某2,女,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屠某某,女,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分奉贤区。
被告:唐某3,女,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陈某2,女,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某1与被告唐1、许1、许某2、唐某2、屠某某、唐某3、陈某2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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