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1,男,住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的父亲,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健,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立鸣,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某1诉被告沈立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2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陈 怡
书记员:顾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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