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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瞿某某、陈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某1,女,200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池翠红(系原告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四团镇邵厂横桥砂绩7组76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某,女,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陈2,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陈林英,女,193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新桥村XXX号。
  原告陈某1与被告瞿某某、陈2、陈林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付晓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析产分割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澜庭雅苑2幢2梯1003室、2002室、3幢8梯1202室房屋。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某1系被告陈2与案外人池翠红所生之女,2013年6月27日被告陈2与池翠红离婚,女儿陈某1随母亲池翠红生活,户籍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新桥村XXX号。2016年9月16日,因奉贤区四团镇新农村建设,原告及被告瞿某某、陈2、陈林英及陈守明(陈守明2018年3月6日因疾病死亡注销户口)为甲方与乙方四团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丙方上海建灏置业有限公司及见证方四团镇“二线”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奉贤区四团镇“二线”区域宅基地置换协议》,把原告列入协议对象。该《奉贤区四团镇“二线”区域宅基地置换协议》审定甲方有效宅基地面积220平方米上,新增人口1人(即原告陈某1),有效新增面积48平方米,合计可按均价2,413元/平方米购买商品房面积268平方米。协议签订后,四团镇新桥村XXX号所涉房屋被拆除,按《奉贤区四团镇“三线”区域宅基地置换协议》购买了澜庭雅苑2幢2梯1003室(130.33平方米)、2002室(91.46平方米)、3幢8梯1202室(78.62平方米)。共计安置房屋300.41平方米。原告现与母亲共同生活,无自有房。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安置房屋进行析产分割,请求判令澜庭雅苑3幢8梯1202室(78.62平方米)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支付相应的差价给被告。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表示,因其居住困难,故坚持要求取得安置房产权,不要求取得折价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系争安置动迁房已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设立登记的证据材料,系争安置动迁房的权利人均处于不明确状态,故本院难以对系争安置动迁房进行确权、分割。当事人可于系争安置动迁房产权均依法登记后,另行起诉主张确权和分割。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1的起诉。
  原告陈某1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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