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邵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父亲),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从菊,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恬,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1与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15027号民事裁定,冻结(2018)沪0104执2120号案件中应发还给邵某某的执行款人民币50,650元,现该案已审结,邵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邵某某已经按照(2018)沪0104民初15027号民事判决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2018)沪0104执2120号案件中应发还给邵某某的执行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佳
书记员:程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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