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标,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辰荣,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弟子,女,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系被告弟弟),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锋,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标与被告陈弟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辰荣,被告陈弟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张向锋到庭参加诉讼。因审理需要,2019年4月1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2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辰荣,被告陈弟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张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弟子返还不当得利1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两次合计交付被告11万元,让被告为原告购买理财产品。2017年1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钱款遭拒,而且被告否认接受原告委托购买理财产品之事实。现原告认为,被告取得上述钱款没有法律依据,故诉讼要求被告返还。
被告陈弟子辩称,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交付的11万元,但该钱款系原告之前向被告借款而支付的还款。同时,原告的本次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返还请求。
原告陈标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转账凭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2018)沪0115民初63167号案件的诉讼材料等,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陈弟子与原告陈标系姐弟关系。2014年1月5日,原告通过转账交付被告3万元。同年8月16日,原告又通过案外人陈某某(系原告姐姐、被告妹妹)转账交付被告8万元。2018年8月,原告向本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向被告追讨上述钱款。庭审中,因被告否认存在原告委托其购买理财产品之事实,原告对此也没有相关证据,故原告撤回了诉讼。现原告陈标认为,被告取得上述11万元钱款属不当得利,故再次诉讼要求被告返还。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庭审中,被告陈弟子确认收到了原告陈标交付的11万元钱款,但主张该钱款系之前原告向被告所借钱款之还款。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曾向其借款之事实,故对于被告的该主张本院难以采信。至于被告提出原告本次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抗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因此,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占有取得原告钱款,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陈标要求被告陈弟子返还不当得利11万元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弟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标1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陈弟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金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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