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审判员:苏吾德
书记员:洪惜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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