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叶国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国勤、王某某、叶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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