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桂明,男,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国勤,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王秀萍,女,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叶国明,男,1959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担保人:项继英,女,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山阴路XXX弄XXX号。
申请人陈桂明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国勤、王秀萍、叶国明名下财产人民币19,000,000元。申请人陈桂明以上海市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项继英以上海市肇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国勤、王秀萍、叶国明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9,0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陈桂明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三、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项继英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肇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陈桂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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