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桂林,男,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代理人:仇春锋,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静,女,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
原告陈桂林诉被告钱静(下称第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13734.30元。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836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3108元、误工费6000元、衣物损失200元、车辆修理费300元等合计为11544元,由第二被告交强险内承担。鉴定费900元,由第二被告商业三者险内承担60%为54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0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庄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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