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桂芳,女,192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李玉珍(系原告陈桂芳的监护人),女,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园艺村农艺2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银龙,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才龙,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金妹,女,194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梅仙,女,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荣,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仙(被告张荣母亲)。
被告:张英,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桂芳、李玉珍与被告张银龙、张才龙、张金妹、杨梅仙、张荣、张英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被告杨梅仙、张英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李玉珍明确表示不再主张被继承人张火祥的遗产份额为由,撤回本案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桂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原芦潮港镇)芦潮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依法予以析产继承。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21日,原告陈桂芳和配偶张火祥购买了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原芦潮港镇芦潮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陈桂芳、张火祥。2013年10月17日,被继承人张火祥去世。因原告陈桂芳无收入来源,需尽快处理该房屋以安享晚年。李玉珍为原告养女及指定监护人,被告张银龙、张才龙、张金妹为被继承人张火祥的子女,被告杨梅仙、张荣、张英为张火祥已故大儿子张金龙的配偶及子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张银龙、张才龙、张金妹未具答辩意见。
被告杨梅仙辩称,涉案房屋属于原告陈桂芳与被继承人张火祥的共同财产,其与张荣、张英作为张火祥已过世的大儿子张金龙的配偶子女和陈桂芳、张银龙、张才龙、张金妹均享有继承权,陈桂芳与张火祥系再婚夫妻,张火祥与李玉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故李玉珍不应当继承张火祥的遗产。
被告张荣、张英的答辩意见同被告杨梅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张火祥与原告陈桂芳系再婚夫妻。张火祥与前妻生育了四个子女,即本案的被告张银龙、张才龙、张金妹及大儿子张金龙。张金龙于1994年6月3日死亡,被告杨梅仙系张金龙配偶,被告张荣、张英系张金龙子女。2013年10月17日,张火祥去世,张火祥的父母先于其死亡。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原芦潮港镇)芦潮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登记产权人为原告陈桂芳和被继承人张火祥。
另查明,李玉珍在2周岁多时,由原告陈桂芳收养,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收养手续,在李玉珍十几岁时,原告陈桂芳与被继承人张火祥登记结婚,李玉珍在16岁时回到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亲生父母处生活。审理中,李玉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张火祥的遗产。
以上事实,由涉案当事人身份关系以及相关人员死亡信息的证明材料、户口簿、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讼争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张火祥与原告陈桂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应当先将一半分出为原告陈桂芳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张火祥的遗产。由于张火祥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对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陈桂芳、被告张银龙、张才龙、张金妹作为被继承人张火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张火祥的遗产。另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张金龙先于被继承人张火祥死亡,故其有权继承的相应遗产份额由其子女张荣、张英继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原芦潮港镇)芦潮路XXX弄XXX号XXX室登记权利人为张火祥、陈桂芳的房屋由原告陈桂芳享有其中6/10份额,由被告张银龙、张才龙、张金妹各继承其中1/10份额,由被告张荣、张英共同继承其中1/10份额。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陈桂芳负担4,140元,由被告张银龙、张才龙、张金妹各负担690元,由被告张荣、张英共同负担690元,五被告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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