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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锋,系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复兴居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被告:嵇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在审限届满前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  静

书记员:李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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