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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琦与陈锡明、陈梅宝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梅娣,女,1955年4月13日,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梅琦,女,195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锡明,男,1950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梅宝,女,194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郭鲁彦,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梅娣、陈梅琦与被告陈锡明、陈梅宝、郭鲁燕共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梅娣、陈梅琦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梅娣、陈梅琦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梅娣、陈梅琦撤诉。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章欣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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