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梓豪,男,2013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法定诉讼代理人石文义,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甘棠镇芦茅村大山组,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绍敏,女,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被告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原亚玲。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晓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梓豪诉被告吴绍敏、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梓豪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梓豪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 卉
书记员:金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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