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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梓豪与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梓豪,男,2013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法定诉讼代理人石文义,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甘棠镇芦茅村大山组,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绍敏,女,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被告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原亚玲。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晓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梓豪诉被告吴绍敏、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梓豪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梓豪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  卉

书记员:金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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