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陈楠,男,199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军,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叶松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君,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陈楠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陈楠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陈楠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楠申请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楠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