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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史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俪雯,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史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茂,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豪宝餐饮娱乐(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史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8年12月25日以原告愿意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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