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正,男,197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汲相好,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上海畅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双,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军荣,职务:董事长。
原告陈正诉被告汲相好、上海畅凯物流有限公司、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正撤诉。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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