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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华与李英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正华,男,195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浩,男,1981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陈正华与被告李英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华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英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舒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英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舒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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