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武,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鸣润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东星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祖鸣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永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诚,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诉被告上海鸣润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未交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武撤回起诉。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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