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永军与吴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永军,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旭,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宝,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娥,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永军与吴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20574号民事裁定,冻结吴文宝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694,226.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陈永军称双方自行庭外和解,并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故申请解除本案中对吴文宝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自行庭外和解,现陈永军申请解除对吴文宝的财产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吴文宝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694,226.13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培君

书记员:于  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