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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吴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旭,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娥,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与吴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琦、陈晓旭、被告吴文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娥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一致申请进行庭外和解。2019年11月3日,原告陈某某称因双方自行庭外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有利于矛盾化解,现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任培君

书记员:于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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