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永志,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房国雪,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柳全,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薛莲,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陈永志、原告房国雪与被告汤柳全、被告薛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陈永志、原告房国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永志、原告房国雪以拟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志、原告房国雪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季秋玲
书记员: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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