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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来与张家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永来,男,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品,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朱泾浜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中心路朱金路口。
  负责人:马卫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永来诉被告张家品、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朱泾浜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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