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永清,男,195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洁,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正阳,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林耸。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清与被告刘正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清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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