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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永清,男,195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洁,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正阳,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林耸。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清与被告刘正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清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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