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永珍,女,1963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黄进元(系原告丈夫),1957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推虾港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宏发,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推虾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星,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永珍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推虾港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李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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