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永良,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卫蓝之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李一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国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飞,男。
被告:上海骐熙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柴改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良诉被告青岛卫蓝之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骐熙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青岛卫蓝之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骐熙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卫蓝之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骐熙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此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良撤回对被告青岛卫蓝之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骐熙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陆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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