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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汇园8幢601室。
委托代理人:华卫国,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怀某县永裕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某县城关南大街东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常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卫国,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1814-3。住所地:安徽省怀某县禹王路东段三桥南头。
负责人:谢思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劲松,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燕,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水路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纠纷。

审判长 李钢
代理审判员 苏江
代理审判员 鲁杨

书记员: 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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