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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钊盗窃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陈永钊,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3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21时某某,被告人陈永钊驾驶一台三轮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寻找盗窃作案目标。陈永钊首先去到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位于南某某路段云某某*号的**士多店,在用钢筋剪剪锁未遂后,去到店铺后门,踹开木门进入店内。陈永钊在士多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0元、一箱红牛饮料(经鉴定价值64元)、一箱东鹏特饮(经鉴定价值127元)以及香烟一批(经鉴定价值911元),具体包括:真龙硬盒1条、红塔山经典1条、红双喜软包1条、1906硬盒1条、玉溪硬盒1条、蓝色利群与红色利群各5包、蓝盒软红枚王3包、硬盒红枚王4包、世纪经典1包、白沙硬盒1包和金色五叶神2包。得手后,陈永钊将盗得物品搬到三轮车上。

被告人陈永钊继续去到位于某某士多店旁边的被害人许某某福的住处,用钢筋剪把大门锁剪断后入内翻找财物。陈永钊在店内盗得两个汽车电池和一捆电线(均无法核价),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次日,被告人陈永钊把盗得的饮料、电池、电缆销赃,所得赃款已于日常生活中花销完毕,盗得的香烟已自行吸食完毕。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永钊共盗得现金130元,盗得赃物合共价值1102元。2019年11月9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东路附近抓获陈永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永钊的某某;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卢泳欣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永钊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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