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永青,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骏,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士禹,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永青与被告陈士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陈永青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青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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