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汉彬,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严菊红,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僖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浩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岑士忠,董事长。
被告:岑士忠,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曹法华,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陈汉彬、严菊红与被告江苏浩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岑士忠、曹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汉彬、严菊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汉彬、严菊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汉彬、严菊红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陈汉彬、严菊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