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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同昆数码印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同昆数码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同昆数码印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恢复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0年6月24日起在被告处工作,担任驾驶员。2018年4月,原告因主张加班工资事项与被告协商引起被告不满,在原告提起劳动仲裁过程中,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是被告因心生不满而作出的违法决定。原告请假是口头向经理申请,经理也是口头批准后再填写请假单,原告不存在旷工。
  被告上海同昆数码印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登记地均为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XXX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在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XXX弄XXX号XXX楼有经营地,且原、被告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过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故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同昆数码印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同昆数码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  晔

书记员:刘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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