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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与顾艺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江,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艺群,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日本国东京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顺,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与被告顾艺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5元(原告陈江已预交),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32.50元,由原告陈江负担。保全费人民币1,137元(原告陈江已预交),由原告陈江负担。

审判员:刘美琳

书记员:孙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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