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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江川,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闻轶,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负责人:王新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川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2019年4月1日,原告陈江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陈江川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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