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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沛全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百川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实际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袁诚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平,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婷,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沛全,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于安,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川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百川事务所)与被告陈沛全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川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婷、被告陈沛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川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沛全支付因严重失职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62,533.40元。事实和理由:陈沛全于2015年3月2日进入百川事务所处工作,担任财税服务部副经理一职,从事代理记账等工作。双方签订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陈沛全于2018年1月16日向百川事务所提出辞职,最后工作至2018年2月22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22日解除,工资支付至2018年2月28日,交接工作在百川事务所的催促下直至2018年5月才完成。在交接过程中,百川事务所发现陈沛全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存在私自代理客户记账、劝诱客户终止与百川事务所的合作转由其私自服务等损害百川事务所合法利益的行为,并私自将代理记账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发票原件等物品、材料随意放置在工位上,此外,陈沛全还利用职务便利,私下与百川事务所的客户或关联客户接洽,“干私活、接私单”,谋取私利。陈沛全的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给百川事务所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陈沛全辩称,不同意百川事务所的诉讼请求。陈沛全于2018年1月16日提出辞职,最后工作至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28日解除,因百川事务所未安排交接人员故2018年5月才完成交接工作。陈沛全仅是普通会计从业人员,无注册会计师资格,离职后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没有抢夺百川事务所客户的行为,无能力窃取百川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也无能力私下与百川事务所的客户交易并恶意唆使百川事务所的客户与百川事务所停止合作关系。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沛全于2015年3月2日进入百川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约定陈沛全担任财税服务部副经理,每月工资为底薪5,000元加绩效工资(业务收入15%),另有午餐补贴500元、通讯补贴100元。2018年1月16日陈沛全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18年5月完成工作交接。
  百川事务所为陈沛全办理了就业起始日期为2015年3月2日、就业终止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的招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另查明,劳动合同约定:“……第九条乙方(指陈沛全)离开甲方(指百川事务所)三年内,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客户资料、技术资料,不得利用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源侵犯甲方的经济权益,否则乙方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并追究其责任。第十条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否则乙方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并追究其责任。……”
  2018年12月11日,百川事务所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陈沛全向百川事务所赔偿抢夺客户,私自在职从事会计业务的经济损失462,533.40元。2018年12月1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8)通字第XXX号仲裁通知,以百川事务所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百川事务所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情况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百川事务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
  1.2017年12月记账凭证及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辰惠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惠公司)系百川事务所客户,由陈沛全具体经办,代理记账费每月3,900元。
  2.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2018年3月辰惠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通知书上方记载“200235XX路XXX号XX大楼X、X、X座辰惠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陈沛全”。
  3.2018年1月22日辰惠公司行政助理王某1发送给陈沛全的电子邮件,要求陈沛全为辰惠公司2017年11月已离职的员工柏某某办理退工手续。
  4.2018年1月23日辰惠公司总经理发送给陈沛全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请参阅下面的每项任务。会后,我还添加了一些我记的任务。请按我们的约定及时完成每项任务。请在明天回复此邮件,并在每个主题下写上你的评价。1.邮件发送关于肇运。……2.金蝶(代理记账程序)OXXXX的登陆信息。……3.完成辰惠2017年年报。……4.与百川取消合同!Eric(指陈沛全)会和EXXX解释如何做,EXXX会给百川必要的邮件取消合同!……5.所有银行账户的新权限设置激活。Eric只能上传工资单,其余款项将由EXXX上传!……6.确定所有的税收类型,包括内容和计算。Eric将通过另一封电子邮件将此信息发送给OXXXX,并将抄送给我和EXXX。……7.将JXXXX的关系转移至贡诺。Eric现在是辰惠的人力资源将和EXXX一起来完成这项任务,一旦完成后立即通知我……”
  百川事务所表示,辰惠公司与百川事务所签订过无限期的服务合同,2017年12月陈沛全口头告知百川事务所辰惠公司要终止合作,百川事务所与辰惠公司的业务关系已于2017年12月结束,但2018年1月、3月陈沛全仍私下为辰惠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辰惠公司在电子邮件中要求陈沛全完成其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并将其公司记账软件的登录信息告知陈沛全,还表示要与百川事务所终止合作关系,陈沛全现在是辰惠公司的人事。
  百川事务所另表示,代理记账服务合同是一年一签,因陈沛全原因不能在2018年继续为辰惠公司提供服务,故主张辰惠公司2018年全年代理记账费用的损失,按每月3,500元计算12个月。
  5.英铁瑞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铁瑞公司)与百川事务所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审计业务约定书》。证明英铁瑞公司系百川事务所客户,由陈沛全具体经办,代理记账费每月4,500元,2015年度审计费12,000元。
  6.有陈沛全签字的2018年5月9日交接清单,备注栏记载“百川服务期间截止至2017年12月税务所属期”,证明陈沛全知晓百川事务所与英铁瑞公司的合作关系于2017年12月终止,但陈沛全直至2018年5月9日才将英铁瑞公司法人章、财务章等相关材料移交。
  7.制表时间为2018年2月1日的增值税发票统计表、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14日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证明2018年3月陈沛全私下为英铁瑞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8.签收日期为2017年7月7日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签字日期为2017年4月27日的领照清单、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证明陈沛全在职期间指使下属王某2为英铁瑞公司办理三证合一及住所地变更。
  百川事务所表示,与英铁瑞公司的合同没有续签也是因为陈沛全的原因。证据7是在陈沛全工位上找到的,英铁瑞公司的控税盘安装在陈沛全工作电脑中,用户名和密码只有陈沛全知晓,只能由陈沛全打印,陈沛全表面上将控税盘寄给了英铁瑞公司,私下又拿回来做账。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是去工商局查的,2017年7月还在服务期内,办理变更登记需要额外收费12,000元,但百川事务所没有收到这笔钱。
  百川事务所另表示,针对英铁瑞公司的损失包括:2018年1月至12月代理记账费用,以每月4,500元计算12个月;2017、2018年审计费,以每年12,000元计算2年;汇算清缴4,000元;其他变更代理服务(变更住所地)12,000元。主张2018年全年代理记账费用损失的理由同辰惠公司;2017年审计是在2018年2月、3月进行,因陈沛全原因无法进行2017、2018年审计,故主张这2年的审计费损失;汇算清缴、联合年检及公示、其他变更代理服务均是另外收费,英铁瑞公司未委托辰惠公司办理联合年检及公示,故未主张该项损失。
  9.赞盟(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盟公司)交接清单、记账凭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赞盟公司系百川事务所客户,由陈沛全具体经办,代理记账费每月6,000元、审计费5,000元。
  10.2018年3月1日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服公司)工作人员SXXXXHX发送给陈沛全(收件人为“赞盟Eric”,邮箱地址为ericXXXX@shbccpa.com)的电子邮件,要求陈沛全完成赞盟公司2018年月均工资申报。证明陈沛全私下为赞盟公司服务。
  11.2018年3月1日陈沛全(eric@nextstep-services.com)发送给SXXXXHX的电子邮件,陈沛全在邮件中表示“后续赞盟的账单请发到这个邮箱eric@nextstep-XXXXXXXX.com联系人:陈沛全……”证明陈沛全抢夺百川事务所客户。
  12.2018年5月19日陈沛全(eric@nextstep-XXXXXXXX.com)发送给SXXXXHX的电子邮件,陈沛全在邮件中表示“赞盟(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陆某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30日结束,麻烦在本月将其劳动关系转出”,落款为“陈沛全FXXXXXXManager@NextStep”。证明陈沛全私下为赞盟公司服务。
  百川事务所表示,外服公司是赞盟公司的人事代理公司,负责赞盟公司的人事工作。陈沛全离职时将工作邮箱内容清空,证据10是通过服务器备份打印下来的。2018年5月外服工作人员打电话至百川事务所找陈沛全,表示赞盟公司拖欠外服公司服务费,并把相关邮件发送给百川事务所员工周某某,证据11-12就是从周某某的邮箱中打印出来的。证据11-12中陈沛全使用的是赞盟公司的邮箱(nextstep),且自称是赞盟公司财务经理。
  百川事务所另表示,针对赞盟公司的损失包括:2018年1月至12月代理记账费用,以每月4,000元计算12个月;2017、2018年审计费,以每年5,000元计算2年;汇算清缴1,500元;联合年检及公示2,500元。理由同英铁瑞公司。
  13.肇运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运公司)与百川事务所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书》,证明肇运公司系百川事务所客户,由陈沛全具体经办,服务期间为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代理记账费每月1,800元。
  14.记账凭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百川事务所收取肇运公司审计费9,000元。
  15.有陈沛全签字的2018年5月8日移交清单,备注栏记载“百川服务期间截止2017年12月税务所属期”。证明陈沛全知晓百川事务所与肇运公司的合作关系至2017年12月止,但直至2018年5月8日陈沛全才将肇运公司法人章、财务章等相关材料移交。
  16.发票领购薄,记载发票管理人为陈沛全,证明2018年2月26日陈沛全让下属王某3为肇运公司领购发票。
  17.案外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开具给肇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张;案外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开具给肇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肇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1月23日开具给案外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张,开票人为陈沛全。证明2018年1月陈沛全仍为肇运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百川事务所表示,陈沛全在2017年12月口头告知百川事务所肇运公司要终止合作,百川事务所与肇运公司的服务关系已于2017年12月结束,但陈沛全仍在为肇运公司提供服务,上述发票均系在陈沛全工位上找到,陈沛全未将这些发票列在移交清单中。
  百川事务所另表示,针对肇运公司的损失包括:2018年1月至12月代理记账费用,以每月1,600元计算12个月;2017、2018年审计费,以每年9,000元计算2年;汇算清缴1,600元;联合年检及公示1,000元。理由同英铁瑞公司。
  18.有陈沛全签字的2018年5月8日缶口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缶口乐公司)财务移交清单,备注栏记载“百川服务期间截止2017年12月税务所属期”,证明缶口乐公司系百川事务所客户,由陈沛全具体经办,陈沛全知晓百川事务所与缶口乐公司的合作关系于2017年12月终止,但直至2018年5月8日才将相关材料移交。
  19.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证明代理记账费每月1,800元。
  20.案外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开具给缶口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张。
  百川事务所表示,陈沛全在2017年12月口头告知百川事务所缶口乐公司要终止合作关系,却于2018年1月仍为缶口乐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证据20系在陈沛全工位上找到,未在移交清单中移交。
  百川事务所另表示,针对缶口乐公司的损失包括:2018年1月至12月代理记账费用,以每月1,800元计算12个月;2017、2018年审计费,以每月9,000元计算2年;汇算清缴1,800元;联合年检及公示1,000元。理由同英铁瑞公司。
  21.2017年12月20日上海贡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贡诺公司)开具给案外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组,均为记账联。
  22.2017年7月4日费用报销单及交通费报销明细,报销金额共计368元,报销单中有部门主管及复核人签字,报销明细中有一笔2017年6月8日“贡纳医疗器械会议”8元。
  23.2017年12月29日费用报销单及交通费报销明细,报销金额共计1,390元,报销单中有审批人及审核人签字,报销明细中有一笔2017年12月6日“贡诺核税+临港(卢峰)”27元。
  24.签收日期为2017年6月1日的贡诺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百川事务所表示,证据21是在陈沛全工位上找到的,贡诺公司并非百川事务所客户,而陈沛全利用工作时间私下为贡诺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核税及设立服务,证据22中的“贡纳”就是贡诺公司,百川事务所从未委派陈沛全去贡诺公司洽谈业务,而陈沛全将去贡诺公司开会的交通费向百川事务所报销,性质恶劣,当时审核疏忽未审核出来。办理设立手续需要额外收费20,000元,但这笔钱百川事务所没收到,是陈沛全私下收取费用。
  百川事务所另表示,针对贡诺公司的损失包括: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代理记账费用,以每月3,500元计算10个月;审计费,以每年15,000元计算1年;汇算清缴3,500元;联合年检及公示2,000元;其他变更代理服务20,000元。贡诺公司并非百川事务所客户,故按照以往客户的平均价格计算,代理记账费从贡诺公司设立时起主张至百川事务所与陈沛全的劳动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即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审计费参考其他外资公司的审计费确定;汇算清缴一般是一个月的代理记账费;贡诺公司是正常经营的外资公司,营业额比较大,故联合年检及公示为2,000元;贡诺公司是医疗器械公司,设立需要前置审批,收费标准是20,000元。
  25.上海喆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享公司)公章、2017年6月案外公司开具给喆享公司的发票一组、2017年9月30日喆享公司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6.2018年1月23日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向喆享公司出具的网上申领发票提货单,记载领票人为陈沛全。
  27.喆享公司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百川事务所表示,证据25都是在陈沛全工位上找到的,包括公章原件,喆享公司并非百川事务所客户,而陈沛全利用工作时间私下从事喆享公司的代理记账业务。只有代理记账的人才能领发票。变更登记要额外收费15,000元,但这笔钱百川事务所未收到,是陈沛全私下收取费用。
  百川事务所另表示,针对喆享公司的损失包括: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代理记账费用,以每月2,166.67元计算19个月;汇算清缴2,166.67元;联合年检及公示1,000元;其他变更代理服务15,000元。喆享公司并非百川事务所客户,按照以往客户的平均价格计算,代理记账费从喆享公司设立时起主张至百川事务所与陈沛全的劳动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即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喆享公司是内资公司,一般不审计,故未主张审计费;汇算清缴一般是一个月代理记账费;联合年检及公示是参考另一家单位的收费标准;从陈沛全工位上找到的材料可以看到有三次变更,每次收费5,000元。
  28.2018年1月17日卓英(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英公司)总经理发送给陈沛全以及肇运公司总经理的电子邮件,附件为卓英公司2017年12月报告。证明陈沛全以肇运公司名义发展私人客户。
  百川事务所表示,针对卓英公司的损失包括:2018年2月至3月代理记账费用,以每月500元计算1个月,审计费以每年5,000元计算1年;汇算清缴1,000元;联合年检及公示1,000元;其他变更代理服务20,000元。卓英公司并非百川事务所客户,按照以往客户的平均价格确定代理记账费;审计费按照最低标准确定;卓英公司是外资公司,汇算清缴费用为1,000元;联合年检及公示按照最低收费标准确定;外资公司注销的收费标准是20,000元。
  29.2018年1月25日百川事务所扫描仪向陈沛全工作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附件为“img-XXXXXXXXX-0001.pdf”;北京威达丰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为威达丰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召开股东会决议注销威达丰公司。百川事务所表示,邮件附件就是威达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扫描仪里储存了所有正式员工的邮箱地址,谁使用就会选择要发送的邮箱,操作上可以发送给别人,但正常情况下使用人都发送给自己。证明陈沛全私下为威达丰公司提供注销服务。
  30.威达丰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威达丰公司确实已注销。
  百川事务所表示,威达丰公司不是百川事务所客户,按照外资公司注销服务的收费标准,针对威达丰公司的损失包括:其他变更代理服务20,000元。
  陈沛全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确认辰惠公司系百川事务所客户,由陈沛全具体经办,但表示不清楚如何收费。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不清楚辰惠公司与百川事务所的业务关系何时结束,其只负责记账,不负责沟通和洽谈,亦不负责辰惠公司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人事管理工作,辰惠公司无财务人员,故在社保局将陈沛全登记为联系人,2018年1月、3月缴纳通知书上的联系人仍是陈沛全系因辰惠公司未办理变更。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表示辰惠公司未及时向陈沛全告知柏某某已于2017年11月离职的情况,故陈沛全在进行2017年12月纳税申报时将柏某某作在职人员处理,后辰惠公司发现这一情况,要求陈沛全进行更正,按照惯例,会计账务出现问题由原经办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更正,故并非陈沛全干私活。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辰惠公司取消与百川事务所的合作关系与陈沛全无关,2017年审计报告系服务期内要完成的,电子邮件中提到陈沛全作为辰惠公司人事只是陈沛全临时帮忙。
  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确认英铁瑞公司系百川事务所客户,由陈沛全具体经办,代理记账费每月4,500元,不清楚审计费金额,2015年英铁瑞公司曾委托百川事务所进行审计不能推断2016年、2017年也有此约定,《代理记账协议》未续签与陈沛全无关。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不清楚英铁瑞公司与百川事务所的合作关系何时结束,移交清单备注栏中的内容不能证明双方合作关系已于2017年12月终止,只能证明英铁瑞公司的财务报告做到2017年12月,2017年的纳税申报在2018年1月中旬才能完成。对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是在陈沛全的工位上找到的,控税盘在所有电脑上都可以安装,陈沛全已经将英铁瑞公司的控税盘移交给百川事务所,但未办理交接手续。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王某2并非陈沛全下属,且陈沛全未指使王某2从事这些行为。
  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确认赞盟公司系百川事务所客户,由陈沛全具体经办,代理记账费每月6,000元、审计费5,000元。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表示社会保险费每年4月调整,财务人员需将赞盟公司上年度月均工资报给外服公司,由外服公司向社保局申报,2018年3月陈沛全虽然已经辞职,但百川事务所未安排交接人员,故申报工作只能由陈沛全完成。对证据11、12真实性有异议,表示百川事务所当庭演示的是外服公司转发给周某某的邮件,确认后缀为nextstep的是赞盟公司的工作邮箱,后缀为shbccpa的是百川事务所的工作邮箱。
  对证据13、14真实性无异议,确认肇运公司系百川事务所客户,由陈沛全具体经办。对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不清楚肇运公司与百川事务所的合作关系何时结束,备注栏中的内容不能证明双方合作关系于2017年12月终止。对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代理记账协议书》2018年3月才到期,陈沛全在未被告知服务关系何时结束的情况下继续为客户服务是合理的。对证据17中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系在陈沛全工位上找到的,对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性无异议,表示是在服务期内的发票,不能证明陈沛全干私活。不清楚2018年以后的材料有没有移交。
  对证据18真实性无异议,确认缶口乐公司系百川事务所客户,由陈沛全具体经办,但表示不清楚缶口乐公司与百川事务所的合作关系何时结束,移交清单备注栏中的内容不能证明双方合作关系已于2017年12月终止,只能证明缶口乐公司的财务报告做到2017年12月,且2017年的纳税申报于2018年1月中旬才能完成。后陈沛全又表示,交接清单只能代表其于2018年5月8日知晓缶口乐公司的服务期限,不代表2017年12月就知晓。对证据19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0真实性有异议,表示系第三方开具的,与陈沛全无关,不清楚是不是在陈沛全的工位上找到的,有可能是夹杂在2017年12月的发票中一起寄给陈沛全的。
  对证据21真实性无异议,表示当时百川事务所准备发展贡诺公司为客户,要求贡诺公司提供2017年12月发票以测算工作量和收费标准,后未谈拢,发票遗留在陈沛全处。对证据22、23真实性无异议,确认证据22中的“贡纳”就是贡诺公司,表示这些费用报销单均经过审核,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证明陈沛全至贡诺公司洽谈业务是职务行为。对证据24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不是陈沛全所为。
  对证据25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是在陈沛全工位上找到的。对证据26真实性无异议,表示喆享公司是百川事务所一个客户公司的客户经理私人开办的公司,因喆享公司无财务人员,故让陈沛全去领发票,系义务帮忙,未收费,陈沛全没有为喆享公司代理记账。对证据27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不能证明是陈沛全办理的。
  对证据28真实性无异议,表示百川事务所想发展卓英公司为客户,要求卓英公司提供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以供报价,不清楚电子邮件为何同时会发送给肇运公司。
  对证据29中的电子邮件真实性无异议,确认系扫描仪发送至陈沛全邮箱,但不清楚发送人,对股东大会决议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0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并非陈沛全办理。
  陈沛全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百川事务所经理张某某与陈沛全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某于2017年12月4日向张沛全发送“上海贡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价单”,于2018年2月2日向陈沛全发送“卓英(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报价”。证明贡诺公司和卓英公司都是百川事务所想要发展的客户。
  百川事务所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不完整,并表示贡诺公司及卓英公司都是陈沛全自己想发展的客户,因陈沛全对报价体系不了解,故要求张某某做报价单,张某某发送的报价单是给陈沛全做参考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采证意见如下:
  对百川事务所提供的证据1-4,因陈沛全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证据5-6,因陈沛全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7,因陈沛全否认是在其工位上找到的,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证据8,因无法证明是陈沛全所为,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对证据9-10,因陈沛全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1-12,因百川事务所演示的并非原始邮件,在陈沛全对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对证据13-16,因陈沛全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7中的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陈沛全否认系在其工位上找到的,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陈沛全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证据18、19,因陈沛全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0,因无法证明是在陈沛全工位上找到的,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对证据20-23,因陈沛全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4,因无法证明系陈沛全所为,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对证据25,因陈沛全否认在其工位上找到,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证据26,因陈沛全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7,因通知书签收人并非陈沛全,不能证明系陈沛全所为,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对证据28,因陈沛全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证据29,因百川事务所确认扫描仪中存储了所有正式员工的电子邮箱地址,可以发送给除自己以外的人,故在无其他证据印证是陈沛全发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证据30,因无法证明系陈沛全办理,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对陈沛全提供的证据,因百川事务所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沛全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百川事务所同类的行业,离开百川事务所三年内,不得非法使用百川事务所的客户资料、技术资料,不得利用其在百川事务所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源侵犯百川事务所的经济权益,否则陈沛全所得收益归百川事务所所有,并追究其责任。本案中,百川事务所主张陈沛全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存在私自代理客户记账、劝诱客户与百川事务所终止合作等严重失职的行为,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陈沛全作为涉案五家客户的具体财务经办人员,不应该不清楚客户与百川事务所的合作关系何时结束以及百川事务所如何向客户收取费用,更不应该不清楚2018年以后的客户材料有没有移交,其消极怠于配合的行为,造成本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明,应承担不利后果。陈沛全关于其在客户与百川事务所的服务关系结束以后仍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解释,以及为非百川事务所客户免费办理部分业务的解释,缺乏合理性。综观现有证据,百川事务所主张陈沛全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有事实依据,在陈沛全所获收益无法准确核算的情况下,其应赔偿的损失金额由本院依法酌情判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陈沛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海百川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支付因严重失职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顾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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